王鐘的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09月05日02版)
  位於湖北的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職工胡劍兵,近日向南京市紀委和媒體提交該單位南京項目部的“送禮清單”。就在南京市六合區紀委對這份“送禮清單”進行調查的時候,敢於檢舉的胡劍兵卻遇到了尷尬——被單位同事罵作“叛徒”。(《法治周末》9月3日)
  在習慣以“潛規則”開展商業活動的企業里,員工舉報單位不當行為後“沒法做人”,並不奇怪。也很少有如此擔著當“叛徒”風險,給自己單位“捅個婁子”的人。如細讀新聞,就能發現舉報者胡劍兵算是一個異類。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,胡劍兵在單位和領導不合,而且曾因勞資糾紛鬧到了勞動仲裁處。我們不能斷定舉報是否和上述衝突有直接聯繫,但是可以肯定的是,這種舉報會讓矛盾更加激化。
  從過往經驗看,對於黨政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違法亂紀行為,單依靠紀檢監察機關發現,難免大網漏了小魚。“深喉”舉報對於發現機關內部違紀行為,有著極為重大的意義。在當下反腐敗實踐中,無論是巡視組公開聯繫方式,接受被巡視地區、單位的個人舉報,還是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受理公民舉報,內部人員提供的線索、證據都占相當大的比重。
  從中央紀委到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,都鼓勵實名舉報。實名舉報有利於提高舉報內容準確度,也方便紀檢人員進一步追查核實案件。但是,如果實名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在同一個單位,舉報風險就大大提升了。而且,舉報自己的單位比舉報個人更“危險”。舉報個人違法犯罪事實如果成立,被舉報人自然會受到法律處罰,其興風作浪的能力也會被關進籠子。而這種牽涉到單位利益的舉報,除非把所有責任人一鍋端,否則舉報者接下來的日子難免煎熬。
  儘管中央紀委三令五申如出現打擊報複舉報人的事,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。但是怎麼發現和查處打擊報複,怎麼定義打擊報複,既難以制定可供衡量的細則,也缺乏具體可供操作的方案。畢竟,打擊報複的花樣太多了,可謂有多少種違法亂紀的辦法,就有多少種打擊報複的辦法。何況,如果遭遇了被同事罵作“叛徒”的言語打擊,在工作中難以維繫正常的人際關係,這種“冷暴力”很難被界定為打擊報複的範疇,對舉報者來說則是難以承受的傷害。
  保護舉報自己單位而被罵作“叛徒”的人,絕不應該停留於一句寬泛的承諾,應當有專門的資金、政策來保護。比方說,為舉報單位違紀行為的人,提供工作調動機會,讓他安心到與被舉報單位無利益瓜葛的地方工作。如果舉報人因舉報受到經濟利益的直接損失,也應當有相應機制補償。
  此外,未來可能會出現越來越多的“污點證人”,即自身就已卷入了違紀違法案件中,但是出於良心不安或者利益權衡,向紀檢部門坦白違紀行為。如果“污點證人”對揪出單位裡面的“老虎”有幫助,那麼就應當視情況減免處分——假使牽涉到犯罪案件,國家法律已對立功舉報的量刑減免有規定;如果僅僅是舉報違紀情節,也應當像司法程序那樣有個明確的減輕處罰的規程可以遵循。
  保護被當成“叛徒”的舉報者,就是保護反腐的銳氣。這既能打掉惡人的囂張氣焰,又有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“反腐生態”。讓好人不吃虧,讓善事有好報,才能扭轉“潛規則”病入膏肓的壞風氣,“叛徒”也才能贏得尊重和欽佩。  (原標題:保護舉報者就是保護反腐銳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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