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男子用別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取錢被判刑
  1月7日,家住成都市青白江的小劉為自己的一時貪念付出了代價:5個月前,他用別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取款1萬元,被青白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,緩刑1年,並處罰金2萬元。
  此事引髮網友討論。一些網友認為,“撿錢不還怎麼就犯了罪?”
  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的銀行卡取款,到底犯了什麼法?哪些錢撿不得?為此,記者昨日採訪了相關法律界人士。
  典型案例
  男子撿到別人銀行卡擅自取款獲刑7個月
  小劉30歲出頭,是成都某公司職員。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,他到銀行ATM機上取錢時,意外發現有人把銀行卡遺忘在ATM機上未取走,於是他試著查詢了一下卡上的餘額,竟然有1.4萬餘元。小劉立即環顧四周,發現沒人註意自己,趁機從銀行卡上分兩次共取走了1萬元。9月5日,小劉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後,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,並將取出的1萬元還給了受害人。
  青白江法院認為,根據《刑法》相關規定,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小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冒用他人銀行卡數額為1萬元。而冒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,即認定為“數額較大”,因此涉及犯罪。
  律師說法
  “撿到東西就是自己的”觀點在法治社會站不住腳
  “一直以為撿到錢不還,只是道德問題,但沒想到撿到別人銀行卡裡的錢就成了犯罪。”網友“蟲兒飛”對此不解。
  對此,北京萬商天勤(成都)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冬說,物權的取得依靠合法途徑,許多人傳統的“撿到東西就是自己的”觀點,在現代法治社會是站不住腳的。
  韓冬認為,在持卡人不知情時取走其銀行卡中的錢,這不是簡單的盜竊行為而是信用卡詐騙。辦理此案的法官解釋,我國《刑法》中所說的“信用卡”是廣義上的信用卡。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12月29日通過的《關於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》中明確指出:“刑法中規定的‘信用卡’,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、信用貸款、轉賬結算、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。”由此可見,持卡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就是刑法所指的“信用卡”。法官提醒,遇到他人忘記取卡時,一定要及時善意提醒,切莫因一時貪念走上違法犯罪之路。
  □本報記者 劉春華 劉宏順
  (原標題:用“撿”的銀行卡取錢?這是犯罪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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